盜竊判囚|蔡天鳳前夫認偷629萬金飾囚42個月 官指處心積慮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6/19 11:34

最後更新: 2024/06/19 15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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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天鳳前夫涉盜竊金飾,今認罪判囚42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大埔龍尾村碎屍案死者蔡天鳳前夫鄺港智,涉於2013年至2015年間於網上結識6名男子,再游說對方合作黃金投資生意後,盜取他們共逾629萬元金飾,鄺被警方拘捕後再棄保潛逃約7年半。鄺今(19日)於區域法院承認6項盜竊罪及1項不依期歸押罪,判囚42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明顯處心積慮,有計劃地游說受害人,以騙取他們的信任,令他們願意交出金飾。

被告鄺港智(28歲,無業),今承認6項盜竊罪,以及1項不依期歸押罪。

法官於判詞指,代表律師求情稱被告的父母現已退休,母親經營服裝店生意失敗後破產,被告的兄長曾到美國升讀大學。由於父親已退休,而母親亦生意失敗,被告需支付兄長在美國的學費及生活費。

被告犯案時已婚,育有一子一女,長子約10歲,幼女兒9歲。被告前妻約在1年前被殺,目前案件正在處理當中。另外,被告已將全部款項歸還受害人。

被告於2015年上庭期間,獲內地地產公司僱用,於是錯誤地選擇了返回國內工作,並在棄保潛逃期間,他在國內成為地產代理,並且投資內地房產和開設了食肆。

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在1年半內一直找尋合適的對象作誘騙,盜竊共逾600萬元的財物,顯示被告並非一時貪念,而是經過思量後依計而行,被告於棄保潛逃的7年半間從來沒有自首。

法官又指,被告明顯處心積慮,有計劃地游說各受害人,以騙取他們的信任,令他們願意交出金飾。當中更有受害人向銀行借貸,然後再用借來的金錢購買金飾,最後蒙受經濟損失,考慮所有因素後就7罪判囚42個月。

案情指,被告於2013年至2014年間,於網上或社交應用程式認識6名年輕男子,游說對方進行黃金買賣生意,稱可以較高價格轉售黃金,最終6名事主答應投資。被告在各事主購入金飾後,要求事主將金飾及收據交給他後藉故離開。6名事主事後損失6.1萬至167萬元,合共超過逾629萬元。

被告被捕後,須於2015年11月至12月就刑事案接受審訊,並獲准保釋候審,但被告之後潛逃逾7年半,直至2023年2月25日於新界一個碼頭被截停和再拘捕,當時被告管有5張信用卡、5隻名貴手錶、名貴手錶證明書、一條「勞斯萊 斯」車匙、兩條「凌志」車匙、5張SIM卡、兩部流動電話、3張八達通卡、被告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、其兄長鄺港傑的內地駕照及護照,以及兩張回鄉卡和現金逾68萬元。

案情續指,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。由於被告沒有歸押所造成的延誤,以致1名主要證人未能作證,其中一項涉款逾5.4萬元的盜竊罪須中止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13年6月14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間,分別於紅磡都會海逸酒店等地偷竊35條項鏈、31條手鏈、逾13條金條、102顆金粒、6個吊墜,以及一些裝飾品,而上述物品屬於6名事主;被告另被控於2015年10月26日,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。

廉署發言人表示,鼓勵公、私營機構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,職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根據機構指引作出申報。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,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;若當中涉及行賄或受賄,便可能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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